房地产交易纠纷现在较多的就是销售方不能在合同期限内交付房屋,有的甚至逾期一二年也不能交付。而且购房者遇到这种问题时,往往是想要索赔或退房时,才发现合同的约定大多是对购房者不利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与销售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有某年某月交房的付款方式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是不平等的。有一位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约之后,距交房期还有不到一半的时间,房子却一直没有什么进展,交房肯定不能按期。他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销售方所售的房子在手续上有许多问题,于是这位购房者便停止付款,并提出解除合同。而当他仔细审查合同,准备诉诸法律时,才发现合同并未规定,逾期交房购房人可解除合同,相反却规定:“买方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卖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已收定金不予退还,并且购房方要按已付楼价款的百分之四十支付违约金。”这位购房者感到吃了大亏。
对于这样的合同,销售方虽然在合同中做了不利于购房的约定,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非不能得到维护。当销售方确实是因为经营管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时,购房人第一步可以采取与销售方协商的方式,向销售方提出退房并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人希望购买该房屋,但又有所担心时,不妨采取约定惩罚性违约金的办法予以保障;如销售方多次违约,工期、质量无保障,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时,购房人则应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遭受损失的购房人还可要求赔偿损失。